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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分享 | 新民间借贷利息计算规则的解读

引言


2020年8月20日,最高院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第二次修正。

不到四个月的时间,最高院就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了两次修正,为什么会出现朝令夕改的现象?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计算,两次修正的规定又有什么变化不同?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新司法解释下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规则。



一、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利息计算规则。

2015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对于民间借贷法定利率红线确定为“两线三区”,即年利率不超过24%的受法律保护,24%-36%区间的由当事人自愿支付,超过36%的约定无效。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一次修正)规定的利息计算规则。

(一)第一次修正的计算规则

2020年8月20日,最高院对2015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了第一次修正,形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一次修正),以下简称“第一次修正”。

第一次修正第二十六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一次修正第三十二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根据上述规定,最高院将民间借贷法定利率红线确定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以2020年8月LPR3.85%计算,四倍则为15.4%。我们可以看到,对比2015年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债务人需要承担的利息债务明显减少了。

(二)第一次修正的立法目的及现实思考

1、立法目的

根据第一次修正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立法者的立法态度是倾向于保护债务人的利益。笔者认为,立法者之所以倾向保护债务人,主要是因为近年来,社会上不断出现披着民间借贷外衣,通过“虚增债务”“伪造证据”“恶意制造违约”“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非法侵占财物的“套路贷”诈骗等新型犯罪,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比如山东辱母杀人案(于欢)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激烈反应。因此,立法者从打击套路贷犯罪的角度出发,在调整法定利率红线的同时,利益天平倾向了保护债务人。

 2、现实思考

对于第一次修正的规定是否合理,社会各界提出了不同见解。笔者认为,第一次修正不合理,其规定是有瑕疵的,比如:

(1)以法院受理时间为适用原则分界点明显是不合理的。第一次修正对于该法的适用原则分界点为“法院受理时间”,2020年8月20日前受理的案件,适用原规定;2020年8月20日后受理的案件,适用第一次修正。由此很容易导致这样一个奇怪现象:同样的借贷行为,对于同一个法院,在2020年8月19日前受理的及2020年8月20日后受理的,会出现不同的裁判结果。这明显是不合理的。

第一次修正违背了意思自治及诚实信用原则。债权人基于对国家的信任,向债务人出借了年利率为24%的款项,该行为原本是合法的。但因为国家新规定下调了法定利率红线,合法的行为在一觉醒来变成不合法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再得到法律保护,这肯定会引起社会民众的恐慌,不利于社会稳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规定的利息计算规则。

2021年1月1日,最高院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了第二次修正,形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第二次修正”。

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

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根据上述规定,民间借贷法定利率红线仍是确定为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但是,在适用原则上有了明显变化:明确以借贷行为发生时间为适用分界点,对于借贷行为同样是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前的,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第二次修正是支持适用当时司法解释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对于年利率24%的意思表示,计息期间在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在第二次修正是得到法律保护的。



结语


笔者认为,第二次修正相对更为合理。理由如下:

第一,适用原则明确以借贷行为发生时间为适用分界点,使得法院裁判更为统一性;

第二,计息期间在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尊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支持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而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息部分适用新规定。

这样既起到了打击高利贷犯罪的效果,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意思自治及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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