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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分享 | 浅谈遗产管理人制度

引 言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新增设立在《民法典》“继承编”第1145至1149条的一项关于遗产处理的法律制度,遗产管理人指经遗嘱指定或者法院指定等方式产生的,以实现被继承人的遗嘱内容为目标的民事主体。


随着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施行,现实当中是否就会出现像电视剧那种继承人正襟危坐聆听遗产管理人宣读遗嘱的场景呢?在处理遗产的过程中,遗产管理人又是扮演一个怎样的角色呢?先让我们来了解以下几个问题:


01.遗产管理人是如何产生的


根据原《继承法》第16条中原有的规定,遗嘱的执行人是由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指定的,所以按照原来的法律规定,如果被继承人没有遗嘱就不存在遗嘱执行人。


现在《民法典》第1145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产生可以由三种形式,分别是:

1、由遗嘱执行人直接担任;

2、由法定继承人推选或者共同担任;

3、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都放弃继承的,则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地民政部门或这村居委作为遗产管理人。

第1146条规定了利害关系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 管理人。


根据上述的规定,遗产管理人既可以通过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来源于被继承人的指定,也可以由被继承人之间推选或者是共同担任的方式来源于选定,在必要的时候还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


因此,遗产管理人的产生可以源于意定的委托,包括被继承人或者是继承人的授权,作为遗产管理的代理人。同时也可以是通过依法指定,例如由法院作出裁判指定或者是由民政部门、村居委来兜底担任。


02.遗产管理人的主要作用


按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中的介绍,民法典中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为了“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为此,遗产管理人应当具有独立的,不受继承人干扰的法律地位。


在民法典第1147条中列明,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对比《企业破产法》第25条规定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了: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可见,遗产管理人的角色也更类似于破产管理人,因此遗产管理人的法律角色更应该是独立的,否则就会影响遗产管理人履行职务,影响依法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的制度设立目标。


然而正如破产管理人具有较高的专业要求,遗产管理人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职责对被继承人的遗嘱以及被继承人生前的债权债务关系,处理被继承人名下合法遗产,同样存在一定专业要求。


03.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外观


遗产管理人的权利外观是指用何种表现方式、法律形式向第三人表示遗产管理人的身份。在国外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中同时规定由法院作出统一遗嘱执行人(或管理人)令作为权利外观。


因此,现时需要通过申请公证确认身份关系的公证书的形式,或者法院作出裁判文书的方式让遗产管理人获得确认身份的法律文书。


而由于民法典刚进入施行,无论是人民法院、公证机构还是相关财产登记机关对于确认遗产管理人身份暂时都没有进一步的实施案例和细则,因此对于遗产管理人身份的外观形式尚待进一步细化明确。


04.遗产管理人的民事责任及报酬


由于遗产管理人既有法律赋予的或者委托授予的权利,而且享有的独立法律地位,也就应当明确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防止遗产管理人的权利滥用或这不作为。


根据第1148条的规定,遗产管理人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例如遗产管理人将遗赠物品出让给善意第三人并将款项据为己有,导致受遗赠人无法收到遗赠物品的,则遗产管理人就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除此之外,根据法定的遗产管理人职责,因为不作为的原因导致遗产价值的贬损或者灭失,遗产管理人同样要承担民事责任。


这样看来,遗产管理人似乎是个吃力不讨好的角色,既然要做遗产清理管理,搞不好还可能被追究民事责任。


幸亏法律也给管理人留下了一些“好处”,遗产管理人可以根据第1149条依据约定或者法定获得报酬。但亦可想而知,如果遗产管理人本身也是继承人之一的情况下,需在其他继承人原应分配的份额里或者直接要求其他继承人支付报酬,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结 语


《民法典》继承编中设定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原继承法基础上的制度缺口,是更大程度地体现被继承人意愿以及保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平衡的一项重要制度。


然而,相关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面临着不少的挑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进行配套。因此,估计由律师作为遗嘱管理人向家属宣读被继承人宣读遗嘱的戏剧性场景,还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在实际生活当中看到。


(供稿:何宇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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