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探讨
精彩的沙龙分享后,我们对《民法典》继承编的“遗产管理人制度”进行了研讨。提出了以下疑问:
目前,律师有条件担任遗产管理人吗?
一、继承人不同意的情况下,遗产管理人是否还能继续实施委托事项?
2004年,因不满梅艳芳把遗产交给遗产管理人——信托基金会,其母亲开启了自己漫长的“争夺遗产”之路。
我们也面临同样的困惑。
在英美法系间接继承制度中,继承开始后,遗产将移交给遗产管理人,并不直接地转归继承人,经过由遗产管理人清点遗产、制作遗产目录、受偿债权、清偿债务等一定程序之后,才将剩余的遗产按应继份额分配给继承人。
与间接继承制度相左,在直接继承制度中,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的遗产直接由继承人进行处理。
比如我国《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也就是说,在被继承人死亡的那一刻,继承财产的所有权就已经归属于继承人。
这种情况下,假如被继承人将房产交付给遗产管理人管理,但是继承人不同意,向法院起诉要求确权,将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这种情况下,遗产管理人还能继续管理吗?
貌似是不能。
二、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能够直接运营遗产吗?
《律师法》第50条规定,律师不能进行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因此,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依法均不能经营遗产。
扪心自问,貌似也没有能力。
三、受托律师死亡/律师事务所不再存续,遗产怎么办?
从文献资料来看,我国从古代至今的遗嘱信托都倾向于委托个人(一般为亲属)作为受托人,个人受托人就会遇到生老病死,以及离婚、债务、继承的问题。
委托律师担任遗产管理人,这样的问题就不存在吗?
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是委托某个律师作为遗产管理人,但是委托合同却是跟律师事务所签订的。
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后,该名律师转所,委托事项能带到新的律所吗?
如果被继承人死亡后,受委托的律师也过世了,委托事项应由谁接手?
如果律师事务所不再存续了呢?
这些问题,貌似也没有答案。
如前所述,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多数国家早已经形成了法律体系,而对于我国来说这还是个新兴事物,也是一个新的法律概念。
虽然我国《民法典》对遗产管理人制度作出了规定,在一定意义上填补了我国继承法律的空白,但仅有五条,对于诸多细节问题仍未能明确。这将导致《民法典》确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产生诸多的困难和争议。
因此,我们认为,相关立法部门和司法机关有必要在后续颁发的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中着力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更甚者,可以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监督律师作为遗产管理人的受托行为,及建立遗嘱信托登记机构,以利于《民法典》确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能够切实地服务于实践需要。
(供稿:陈晓薇律师)
To install this Web App in your iPhone/iPad press and then Add to Home Screen.